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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小游戏赚了70万被企业员工“卷跑了” 做小游戏赚钱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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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则和小游戏著作权归属纠纷相关的二审判决书,当事方为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企业和其前员工小L,涉案产品名为《贪玩大话骰》。


根据判决书所展现的情况,可将决定因素点梳理如下:


1、双方实质矛盾为《贪玩大话骰》微信小程序71万余元收入,本案判决为化解实质矛盾的前提条件,即著作权归属于谁。



2、原告策略一二三网络给出的理由是,小L作为员工入职期签订了姿势产权权属协议,期间研发产品归企业全部;之因此小L成为著作权人,是由于当时平台政策影响(个人账号无需版号),企业授权小L登记软著、以个人名义上线、并用个人账号代收广告收益。


3、被告小L在一审和二审给出的反驳材料是,该产品为个人独立创作完成,后策略一二三网络和自己签有对应该产品的《激励协议》,对应有提到能按期上线则前两个月的收入作为转让著作权补充和个人激励等。



整体看该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对复杂。策略一二三网络方面称《激励协议》是伪造,小L并未参和软件开始设计,小L则称策略一二三网络伪造设计经过材料,实际是找了自己请求合作。审理经过这个《激励协议》也并没有完成鉴定。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实际是策略一二三网络运营担责、激励协议无著作权归属条文等影响,最终判定了著作权归属策略一二三网络。


双方的纠纷显然还没有结束,由于71万收入的归属、激励协议的论证又会是一场拉锯战。



律师解读



游戏日报认为,该案的情况对规模较小的小游戏开发团队具有典型借鉴意义,为此,大家邀请了游法解读栏目合作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范晓倩律师进行解析普法。



范晓倩律师:本案中,小L为了主张「贪玩大话骰」微信小游戏的著作权,主要提供的是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一份「激励协议」;但,策略一二三企业主张「贪玩大话骰」微信小游戏属于「职务作品」,并提供了小L和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小L在企业职业期间,为完成本职职业任务而研制、开发的作品姿势产权应归企业全部);同时,策略一二三企业提供了该「贪玩大话骰」微信小游戏的开发规划、设计思路、源代码拟证明负责开发、维护、跟进小游戏的是企业而非小L个人;另外,策略一二三企业还提供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咨询代理服务协议书》及付款登记服务费的凭证,拟证明企业实际承担了涉案软件登记费用,将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在小L名下系为了职业便利。


对于,小L提交的《激励协议》,策略一二三企业认为结合企鹅企业小游戏平台的复函认为该《激励协议》涉嫌伪造,并撤回鉴定真伪的申请。法院则认定,小L提交的《激励协议》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例如:在5月17日小游戏上线的次日立即通过激励协议转让权属难谓合理),最终未能采纳该《激励协议》;同时二审法院甚至认为小L有关「优盘丢失/找备份」难题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并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守则认定原告策略一二三网络企业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认定小游戏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企业。


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权属」及「职务作品」的认定难题,一二审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解析后,认为涉案软件由企业开发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那么从该案判决中大家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和「职务作品」的认定方式及裁判制度。


第一,著作权权属证明,登记证书仅为初步证据,如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发生著作权权属争议之际,创作经过文件证明力不要小觑。


鉴于「著作权登记」系自愿登记且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登记证书」仅能作为判断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人民法院需要结合计算机软件或作品的创作底稿、创作经过文件、设计图纸、策略文档、权利证明、合同授权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确有证据足以反驳软著登记事项的证据,则可以否定软著登记证书登记的事项。


在游戏初创团队,为职业便利,以创始人/开发人员个人名义登记著作权、以创始人/开发人员个人署名并提交平台上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在著作权发生争议事件难以举证,游戏企业可以做好如下准备:


(1)在持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之余,提议保存好该游戏软件开发的经过文件,例如策略文档、项目立项规划书、开发文稿、设计草图等能够证明该游戏项目系企业组织开发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2)和主创开发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明确姿势产权归属 ;


(3)保留好该软件开发、登记经过中企业付出的开发成本证据等;


(4)保留好和主创开发人员签署的相关协议、软件开发经过的沟通记录等。


第二,为完成职业任务创作的作品容易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个人独创内容应当注意确权。


「职务作品」指的是天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职业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独特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运用,且两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授权第三人以相同方法运用该作品。独特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由企业享有。


职务作品创作经过中,既凝聚了开发人员、创作人员个人的智力成果,也凝聚了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特别是计算机软件或大型工程设计等项目中,单位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认定(一)针对本职职业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职业活动主题所预见的结局或者天然的结局;(三)主要运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职责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天然人进行奖励。


从游戏主创人员的角度来看,如确实系个人独创开发的软件或内容,为了避免作品权属争议,可以提前准备好如下材料:


(1)个人入职企业之前已经开发的内容及创作底稿文件;


(2)相关作品内容和个人本职职业并无直接关联的证据;


(3)就个人独立创作内容,和企业签署相应《著作权许可授权协议》。


第三,如小L所说的激励规划条款涉及转让著作权补偿,若策略一二三网络不付款该补偿,在没有明确条款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归谁全部?


其一,需要判断该份激励规划是否真正,本案中未能最终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守则,未能采纳小L提交的激励协议;


其二,如前所述,判断“著作权应归谁全部”,应当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创作经过文件、设计图纸、策略文档、权利证明、合同授权、合同约定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有关激励协议的补偿难题,更多是补偿金额的合同纠纷,如企业违约,可以追加企业的违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