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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知名”传奇商标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07-08
摘要:都是“知名”传奇商标,为什么三七互娱赢了这场官司? | 游法解读第10期,都是“知名”传奇商标

 

大到盛趣游戏、恺英网络和娱善良在IP方面多年的争执,小到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之间的不当竞争,传奇纠纷案一直是游戏行业常见的焦点。

近日,又一起传奇纠纷案二审结局公开,该案主体分别为三七互娱和海南苍羽网络。

一审时三七互娱起诉海南苍羽网络利用“大哥传奇”在多个网站宣传其运营的《沙巴克传奇》,索赔1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苍羽网络赔偿总计46万余元。苍羽网络不服判决,提出《沙巴克传奇》本身的知名度要高于“大哥传奇”,而且“大哥传奇”也不是三七互娱旗下《一刀传世》的游戏名称组成部分,能带给自己的利益极小。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目前,海南苍羽网络已因该案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469500元。

一刀传世

据游戏日报了解,《沙巴克传奇》为盛趣游戏研发,2024年上线,未查询到海南苍羽网络获取相关授权的消息,而“大哥传奇”对应的是三七互娱在2024年推出的《一刀传世》,因成龙代言的广告语,也形成了“大哥传奇”的认知。

两款游戏均为在传奇IP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不过侵权行为是发生在2024年和2024年,“大哥传奇”的短期关注度更高,确实存在侵权动机的也许性。

法院是怎样去审视高知名度商标侵权“苍羽网络所言的低知名度商标”的?这种独特的背景,又会给赔偿金额带来哪些影响?第10期【游法解读】栏目大家邀请了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司斌斌律师来对该案进行相关解读解析。

【游法解读】是游戏日报最新打造的游戏法律栏目,内容定位 “普法”和“化解方法”,目标是切实帮助游戏厂商防备隐患和处理事件。如果无论兄弟们有啥子法律上的难题,欢迎和大家联系,另外大家也诚邀更多专注于游戏法的律师/律所和大家合作共建内容。 

本期嘉宾

司斌斌律师:

专注于为网络游戏及社交行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游戏领域姿势产权争议化解、游戏海内外运营的全流程合规、合同审核及咨询等,对游戏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和领会。

加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前,司斌斌律师曾在知名游戏企业担任法务部负责人,处理过《大掌门》系列、《拳皇98终极之战OL》《魔法门之英雄无人能敌》《一拳超人》等多款爆款手机游戏的争议化解、海内外运营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姿势产权和泛娱乐行业(影视、文学、游戏、体育、音乐、文化创意等)法律服务的精品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及时、综合、审慎、富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综合法律化解方法。韬安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具有行业标杆意义,曾多次入选中国年度十大姿势产权案件/事件或年度最具影响力案件。

司斌斌律师

下面内容为具体解析:

一、案件判决决定因素影响影响解读

本案是涉及到游戏宣传推广中的商标侵权类案件。和常见的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被侵权运用的商标“大哥传奇”并不是权利人的游戏《一刀传世》的游戏名称本身,而是《一刀传世》游戏的推广名称。按照商标侵权的一般判断方式,首先要判断侵权人对“传奇大哥”这一词语的运用是否构成商标性运用。

其次,商标侵权的行为,常见的有两大类:(1)相同商标侵权,运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本身即直接构成商标侵权,通常无需再思考是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即《商标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2)近似商标侵权,通常需思考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即《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属于第2类,即近似商标的侵权判断。

另外,还需思考权利人对其注册的商标“大哥传奇”是否进行了实际运用。在本案中,三七企业提交了相关证据来证明“大哥传奇”是《一刀传世》游戏的推广名称,在《一刀传世》游戏产品的推广运营中进行了大量实际运用。但该要件一般影响是否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自身对其注册商标“大哥传奇”未进行实际运用,其只能标准侵权人停止侵权,而无权标准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法律保护商标的本质在于保护商标在运用中产生的价格。

需要指出的是,侵权游戏产品的知名度是否高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对应产品的知名度,一般不会影响商标侵权行为的“定性”,仅也许影响侵权成立后赔偿金的大致。如果侵权产品运用的产品名称知名度高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符合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时,仍可构成商标侵权,这种侵权行为在商标法学说上可归入“反给混淆”,代表性知名案例有:蓝野酒业企业诉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案、尖可诉银鹭及雀巢“摇8下”案。

具体到本案中,《沙巴克传奇》的知名度是否高于《一刀传世》或其推广所运用的商标“大哥传奇”的知名度,不妨碍商标侵权成立——这一“定性”的判断。通常侵权人运用他人的游戏名称或注册商标来推广自己的游戏,都是为了“傍名牌”、“蹭流量”,借助权利人更为知名的游戏名称或商标名称为自己的侵权游戏带来用户,并以此获利。《沙巴克传奇》的运营方提出该项抗辩,很难影响“定性”判断,二审法院直接“对该等主张和证据不予评述”,是由于确无必要;但该主张也许会影响“定量”判断——如果两款游戏的知名度差异不是很大,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或恶意就不明显或不存在,会成为赔偿金额的考量影响其中一个。

二、游戏企业/当事人应怎样避免类似法律风险

1、及时申请相应的商标,做好姿势产权权属的固定

我国商标保护采取先申请守则。是否存在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是获取保护的前提。虽然未注册的商标也可获取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保护力度会特别弱。因此,游戏企业应对重点的游戏名称或推广宣传的核心词汇,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注重商标的实际运用

商标需要通过在市场的真正、合法、公开的运用,发挥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从而获取法律进行保护的根据。商标注册后如未实际运用,其权利稳定性将大打折扣,即使被认定侵权成立在侵权赔偿额上也难以获取支持。

3、提前进行商标检索,规避侵权风险

在游戏产品投入市场之前,除了对游戏名称,还需对广告用语、推广决定因素词等突出性运用的部分(文字及图像)进行风险检索,对运用风险进行评估,提前规避风险。

三、遇到类似诉讼应做好哪些准备?

1、站在维权方角度

1)做好对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的证据保全,避免侵权人通过更换运营企业主体名义、变更游戏名称等方法逃避侵权职责,或影响赔偿金额。

2)及时采取维权措施,避免侵权势头泛滥,尽量减小侵权游戏产品对权利游戏正常运营的影响。

3)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侵权线索发现和收集、各部门怎样配合,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提前做好相应预案。

2、站在侵权人角度

1)制定企业内部合规制度,标准游戏内容及推广宣传素材在对外公开前,需经过法务或外部律师审核。

2)如已经涉诉,需思考及时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以避免被认定有持续侵权故意,从而发生高额赔偿金。

四、律师说

游戏产品在运营中,利用他人游戏名称或决定因素词进行宣传推广,该类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基本是无太大争议的,基本都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但这类侵权行为已持续很多年,且不断以新的形式出现。究其缘故,一方面是由于“搭便车”“蹭流量”确实能带来很多新增用户,经济效益明显,有利可图;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平台或渠道对此类侵权行为的纵容,因这类侵权行为能为平台带来经济收益,但平台或渠道一般又无需为该类侵权职责最终买单——由于即便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渠道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职责,但渠道或平台通常都会在和游戏研发商/发行商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该类风险的最终法律职责由游戏研发商/发行商承担。甚至可以说,平台或渠道,也是此类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