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想被宜家起诉而“改游戏” 去宜家不买东西
制作人Shaw最终还是选择了修改《The Store is Closed》的设计风格。
《The Store is Closed》是一款Steam平台上的生存游戏,主要游戏方法为在封闭的家具店内建造武器及防御工事来躲避变异员工的攻击,并寻觅找到离开的途径。用户标签包括“放开全球生存制作”、“在线合作”以及“恐怖”等。在该款游戏的Steam中文版主页,还配有一张深入了解为“家具店的恐怖”的封面图,但制作人尚未将该名称确定为游戏的中文译名。
Steam上的游戏简介页面
该款游戏在发行经过中即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关注,却由于“诸多元素和宜家相似”加上“关注的玩家甚至制作人都Q到了宜家”,引来了宜家法务代表发函标准10天内改掉类似元素。通过Shaw的答复可以了解到,虽然并不情愿修改,但诉讼费的压力让其选择了调整。
参考国内的法律法规来看,如果真的发生了诉讼,这位开发者也许会收到啥子样的判决结局呢?本期【游法解读】栏目,大家邀请了陈明杰律师,从著作权、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来做下解析,希望给更多采用现实场景制作游戏的开发者提供参考。
一、关于游戏中各元素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难题
1、关于建筑风格是否侵权的难题
《著作权法》第3条对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即包括建筑作品,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将建筑作品的定义明确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在关于建筑物著作权侵权的典范案件“盛放鸟巢烟花侵权案”中,针对侵权人仿照鸟巢外观生产的烟花是否构成对鸟巢建筑的著作权侵权难题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烟花产品外形呈椭圆形,中部镂空,且在整体造型、长宽比例、钢架结构、色调线条组合、火炬等方面采用了和民族体育场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较为综合地体现出民族体育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特征,和民族体育场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最终认定烟花产品构成对鸟巢建筑作品的复制,对鸟巢著作权人构成侵权。
从涉案游戏的宣传图中可以看出,游戏发生的地点为一处“家具城”,其外观为深蓝色调并配以黄色的英文字母标明其店铺名称;而观察宜家家居的外观也可以看出,其建筑外观同样由蓝色底色配上黄色文字构成,两者的色调、颜色组合以及字样排布存在较大程度的相似。根据上述案例的审判思路,在我国法律的语境下宜家家居将有权给涉案游戏的开发商主张侵权职责。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涉案建筑由于其设计元素相较于“鸟巢”而言较为简单,不排除因其独创性不足而被认定为不构成作品的风险。
图源:左边游戏宣传图,右边搜狐图片
除建筑外观,部分见解亦认为游戏中家具城中内部布局和宜家家居的布局相似,亦有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但客观上而言,宜家家居的内部布局同时也被多家仓储型商店类似,没有明显的标识或标志性图案,一般不具备《著作权法》所标准的的“独创性”,亦不属于作品的范围,内部布局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图源:左边携程用户上传的照片,右边游戏宣传图)
2、关于游戏内道具是否侵权的难题
(图源:游戏宣传图)
律师函中同时提到“相关家居以及和宜家企业标志相似的产品标志”亦有让玩家将涉案游戏和宜家家居进行联想的也许,而从游戏公开的截图来看,游戏内的产品页中即同时出现了绘有家居模型及价格标签的图片。对于两者是否存在侵权的难题,亦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从家居模型来看,《著作权法》第3条并未将家居或物品单独列入作品的范围进行列举。在操作中,法院一般对于同时具备审美艺术性及储物、摆放、休息等实用性的家具作为“实用美术作品”予以对待,并适用常规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审理相关案件。对于游戏画册中所展示的家具,若其存在原样照搬宜家同款的情况,则需要思考宜家同款家具是否具备独创性并进一步思考是否构成作品:若构成作品的,则涉案游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将家具“复刻”到游戏中的行为已构成对宜家家居产品复制权的侵犯;若不构成作品的,则不存在侵权行为。
而对于价格标签而言,宜家家居常用的红黄配色标签极具辨识度,对于接触过该款标签的用户而言很容易就能看出该标签是宜家所独有,从这个方面来看,涉案游戏中的标签似乎也构成侵权。但此时不应忽视的难题是,即使游戏中的标签和宜家家居标签高度相似,但宜家家居标签本身的设计元素较为简单,配色也仅采用了两种,其独创性程度相对较低,客观而言也许不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因此便失去讨论著作权侵权的空间。
3、关于游戏内服装是否侵权的难题
律师函中最后壹个提到的侵权元素则为游戏中的服装,宜家家居方面为游戏中变异人所穿着的黄色条纹衬衣和宜家家居的员工服装存在相似。
从网上公开的信息来看,宜家家居的员工服一般为黄色底色及蓝色竖条纹的短袖POLO衫,和游戏中人物的服装类似。和上述解析的标签一样,客观上两者确实存在较为明显的相似情况,但同样也许由于其设计元素较少,也许因独创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权保护。
二、关于游戏整体内容是否构成对宜家家居名誉权侵犯的难题
从上述解析可以看出,若对游戏中元素进行逐一拆分,则涉案游戏确实存在部分侵犯宜家家居著作权的情况。而从律师函中的表述来看,宜家家居更担心的是玩家将游戏场景和宜家家居的形象进行联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法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操作中在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时,则需要从相关行为是否超出正常的表达边界以及是否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来解析,就本次事件而言:
1、游戏制作企业的目的是为玩家提供娱乐,在其制作游戏内容的经过中并未运用恶意针对宜家家居的品牌机形象进行恶意诋毁或攻击,不存在侵权的恶意。但其作为专业的商业主体,亦应当注意到其游戏中不能含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否则将会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形。
2、从结局上来看,游戏中营造的恐怖气氛和宜家家居一直推崇的温馨合家欢形象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宜家的形象受到影响,社会评价降低。
根据上述解析,不排除涉案游戏因重大过失导致宜家家居形象受损,而被宜家家居追究名誉权侵权职责的也许性。
三、关于游戏是否构成对宜家家居不正当竞争的难题
除著作权及名誉权侵权以外,当游戏作品中含有在先姿势产权内容时,还也许因不正当竞争被认定为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从本案的内容上而言,涉案游戏采用部分和宜家家居相似元素的行为确实也许对消费者或玩家造成误导;但另一方面,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适用于同行业的相关产品,而游戏放开商和家居企业则属于相差较大的两类行业,即使游戏元素存在抄袭或混淆的情况,但也不至于让玩家认为涉案游戏是由宜家所开发,因此初步判断涉案游戏不构成对宜家家居的不正当竞争。
四、小编归纳一下
在游戏开发经过中,采用现实元素能够增强游戏现实感及游戏尝试,但也应当注意在运用相关元素时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及名誉权,否则因内容侵权导致游戏开发职业前功尽弃,将会得不偿失。
本期《游法解读》栏目共建作者:陈明杰律师
中豪律师事务所 陈明杰律师
中豪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随后取得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国际经济和贸易法硕士学位,并自毕业起即从事律师职业。陈明杰律师目前主要执业范围为一般民商事法律业务,并在动漫、游戏、电竞以及娱乐等领域进行深耕及研究,可为各类新兴行业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合规提议、合同审核、姿势产权注册维护以及代理相关诉讼案件等的全方位法律服务。